中新網南京4月24日電 (通訊員 鄧光揚 記者 申冉) 私灌散裝白酒“掛羊頭賣狗肉”地貼上了一張““茅臺南京軍區專供酒”的商標,就從100元一瓶的假冒白酒“搖身一變”成了“國酒”堂而皇之的出現在銷售市場上。今天下午,這起典型的假冒偽劣商品案位列南京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之一,由于該案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金額特別重大,嫌疑人鐘某獲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2009年,被告人鐘某(化名)通過網絡從貴州購買成套“茅臺南京軍區專供酒”商標,隨后他立刻通過網絡以1200元/箱(每箱12瓶)的價格從貴州購進假冒的飛天茅臺酒。備齊了灌裝、包裝的工具之后,鐘某立刻在自家的地下室里開始了“賺錢買賣”。一邊把假冒酒灌裝進酒瓶,一邊貼上假冒的商標,一瓶價值僅為100元左右的假酒“搖身一變”就成為“國酒”,。
鐘某的“如意算盤”還未打完,公安機關就已經發現了他的罪證,案發時,公安機關在其汽車、暫住地及地下室內共查獲假冒冊商標的500ml飛天茅臺酒247瓶,總貨值為人民幣135850元;假冒冊商標的1000ml飛天茅臺酒107瓶,總貨值為人民幣160393元;兩項共計296243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是第3159143號(圖標)、第3029843號(MOUTAI)、第3029846號(KWEICHOWMOUTAI)、第1559740號(圖標)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被告人鐘某未經權利人許可,在自己灌裝的散裝白酒上使用了上述四種商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同時還違反法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數罪并罰。據此,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鐘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審理法官在采訪中向記者解釋,本案被侵權注冊商標系馳名商標,被告人鐘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假冒注冊商標以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嚴重侵害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其行為分別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當受到刑事懲罰。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了對被告人判處徒刑,剝奪其自由外,還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充分運用罰金刑,剝奪犯罪分子因為犯罪行為而獲得的所有利益,不讓犯罪分子有利可圖,對犯罪分子起到強烈的震懾作用,也對社會公眾起到警示、教育功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