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獲取非法利潤,伙同他人使用“將低檔酒灌裝入高檔酒瓶”的方式制作假冒偽劣的“茅臺”、“五糧液”、“路易十三”、“藍帶馬爹利”等各類品牌的中高檔名酒送往海口多家酒行銷售,從中賺取高額利潤。近日,海口美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件,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相關人員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7年不等。
低檔酒變身成“馬爹利”等高檔酒
2010年7月份開始,謝某為了獲取非法利潤,與其妹夫凌某良商議,采取將低檔酒灌入高檔酒瓶的方式制作假冒“茅臺”、“五糧液”、“路易十三”、“藍帶馬爹利”等各類品牌的中高檔名酒出售,從中賺取高額利潤。經過合謀后,謝某、凌某良先后雇用朱某強、王某帥、李某峰做幫工組成制假團伙。
謝某負責出資購買各種制假工具、原料酒、制假的酒瓶、酒盒、運輸工具以及聯系銷售網絡。凌某良負責收購高檔酒水的空酒瓶、酒盒、購買商標標識、瓶蓋、承租多個制假窩點及帶領朱某強、王某帥、李某峰在各制假窩點進行灌裝、壓蓋封口、貼標簽、包裝等制假工作并根據謝某的意見進行銷售。
假冒高檔酒水被銷往海口多家酒行
2010年8月份前后,謝某、凌某良向海口某酒行老板陳某燃推銷了其制作的各類假冒酒水。陳某燃曾向謝某、凌某良購買了假冒茅臺酒三箱,假冒紅花郎白酒一箱,假冒瀘州老窖一箱,假冒海之藍白酒二箱,并將這些假酒分銷給客戶,從中謀取高額利潤。
此外,陳某燃在得知凌某良會做假酒后,便多次讓凌某良到其住處制作各類假冒酒水。按陳某燃的要求,凌某良等人分多次制作了假冒五糧液白酒十三箱、藍帶馬爹利700毫升三箱、1升裝三箱、紅花郎白酒十箱、國窖1573白酒七箱、茅臺三箱、瀘州老窖十二箱、洋河海之藍六箱、天之藍七箱。
2011年3月初,海口某隆商行老板吳某奎向謝某訂購三瓶假冒的“路易十三”洋酒。謝某遂在住處將“人頭馬XO”洋酒灌裝入事先準備好的“路易十三”洋酒的空瓶內,并壓蓋、貼標、包裝,制作成假冒“路易十三”洋酒三瓶。通過以上制假和交易方式,吳某奎多次向謝某購買了假冒“路易十三”的洋酒,把并賣給客戶。
據了解,制成假冒酒后,凌某良根據謝某的要求與朱某強、王某帥、李某峰等三人將假酒送往海口市南某酒行總店、某隆商行、酒某鼎酒行、勇某貿易行等多家酒行銷售。
生產銷售假冒產品被判7年至1年不等
美蘭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為了獲取非法利潤,伙同被告人凌某良、朱某強、王某帥、李某峰以低檔次酒水冒充高檔次好酒的手段,生產大量以次充好的假冒名酒進行銷售,共計銷售金額60余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被告人陳某燃亦為獲取非法利潤,伙同凌某良等人采取上述同樣方法,生產大量假冒名酒進行銷售,另外還銷售了部份從謝某處購買來的假冒名酒,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10644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陳某水、陳某峰、陳某生、吳某奎明知是他人生產的以次充好的酒水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人謝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被告人凌某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其他人員也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罰款15萬至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