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夏天,隨著啤酒消費高峰來臨,“爆瓶”傷人新聞不斷。2012年5月,河南漯河、重慶、江西等地啤酒瓶炸傷消費者事件此起彼伏。在西安,從2009年《啤酒爆瓶炸傷眼睛》到2012年6月的《東儀路一夜近200果啤爆瓶》光是媒體報道的啤酒瓶炸傷消費者的報道就達20多起。
走訪啤酒瓶“超齡服役嚴重”
記者走訪了多家超市及路旁商店發現,超市里的啤酒生產日期都是2012年左右,但啤酒瓶的生產日期卻各有不同。在一家超市里,記者看到金威、雪花、藍馬等品牌的啤酒擺滿了貨架。記者拿起一瓶金威啤酒,盡管該啤酒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5月,但酒瓶很陳舊,且瓶身上有多處劃痕。記者看到,啤酒瓶底端的標識竟然為“B2008”字樣,這表明啤酒瓶的制造日期為2008年,超過了“建議兩年”的使用年限。隨后記者逐一檢查了貨架上的藍馬、青島、雪花等啤酒,其中藍馬啤酒標注是B2010、寶雞啤酒瓶底標注仍為“B2009”。記者又隨機調查了4家食雜店,其中2家都有“超齡”啤酒瓶的存在。
原因“建議使用兩年,非強制”?
在1996版出臺前,啤酒瓶國標曾有1984版和1991版。而GB4544-1996的出臺,其背景正是啤酒廠對包裝材料的檢驗不嚴,“爆瓶”傷人成為消費投訴焦點。解決“爆瓶”正是1996年國標修訂的初衷。與舊版相比,該版本規定了啤酒瓶需打專用標記 “B”(即啤酒英文Beer的簡稱),并單列出了輕量一次性啤酒瓶的技術和包裝要求,但對于可回收瓶如何檢驗卻只有一句:“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且只是出現在附錄中。僅僅注明‘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而非強制實行。
“國家標準既然建議B字瓶的使用期限為兩年,應該是有一定的科學依據:在兩年內,抗壓等質量指標能夠滿足使用要求;超出了這個時間,就可能無法保證。標準中使用‘建議’這樣的字眼,使質量監督部門難以剛 性執法,其實是把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完全寄托在了生產廠家的身上。”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王劍律師這樣說到。
店家:我們也是受害者
在隨后走訪的幾家泡饃館等大量銷售啤酒的小店中,店老板也是滿肚子的苦水,北大街光輝巷附近的一家泡饃館老板告訴記者,2010年的時候,自家店里就有啤酒瓶突然爆破劃傷了一位顧客的小腿,當時自己承擔了所有的醫藥費,后來找廠家。廠家提出要將當時碎落的玻璃片拿去化驗,再后來因為程序太麻煩事情也沒了下文。
廢品站:2011年以前的視為碎玻璃,8分錢一斤收購
記者找到土門李家村附近一位經常收廢品的王師傅,他告訴記者,“現在都不咋收酒瓶了,不好貯存,利潤也不大。隨后他指著酒瓶的底部,你看看酒瓶的底部寫著B2011或者B2012,這是國家規定使用的酒瓶,超過這個年限的就當碎玻璃收。”至于什么是國家規定的,王師傅表示自己也不知道,就只知道2011年以及以后生產的酒瓶每個1毛錢,2011年以前的全都視為碎玻璃,8分錢一斤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