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酒類時,有權查閱《酒類流通隨附單》,以分辨真酒假酒。
7月13日,遼寧省法制辦網站發布《遼寧省酒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條例規定,酒類流通實行溯源制度。酒類經營者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酒類經營者批發酒類,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酒類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消費者購買酒類時,有權查閱《隨附單》。
對未按規定填制《隨附單》或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隨附單》的酒類經營者,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酒類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讀者可于2012年7月23日前登錄“遼寧法制網”,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編輯: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