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虎網訊 (通訊員 施法軒 記者 殷學兵 實習生 董英飛)將低檔酒裝入收購來的高檔酒瓶中,“洋河普曲”就成了“天之藍”、“夢之藍”。江寧法院近日審理一起名酒造假案時發現,一些賓館、飯店服務員為賺外快,充當起制假者的幫兇,他們將顧客喝完的酒瓶和包裝盒賣給造假者,給制假售假者提供了便利。
今年3月,湖北孝昌縣人陳水清、潘愛珍夫妻倆,與老鄉李進先、涂松君一起,到江寧區麒麟街道東解村,租下一處廢棄廠房作為造假窩點。隨后,他們從賓館、飯店以及回收站收購“天之藍”、“夢之藍”、“雙溝珍寶坊”、“五糧液”等高檔白酒的外包裝瓶、盒,用“洋河普曲”和“雙溝大曲”等低檔白酒重新灌裝,然后再銷往周邊飯店,涉案金額數十萬元。
3個月后,陳水清等4人造假事發,被江寧警方抓獲,隨后被檢方提起公訴。
據負責審理此案的江寧區法院法官閆立海介紹,以前在市場上出現的假酒,多是由工業酒精灌裝制成,這種“以假充真”的假酒很容易鑒定,在舉證上沒有困難。對制假者,法院多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對其定罪量刑。由于這種假酒對人體危害極大,在處罰上,也更加嚴厲,讓造假者不敢“鋌而走險”。
“現在,造假者又‘另辟蹊徑’。” 閆立海說,就是先購買名酒外包裝瓶、盒,再用同一酒廠的其他低檔酒來灌裝,“以次充好”。與純假酒的鑒定不同,這種假酒在鑒定上存在技術困難,只能通過酒廠專業鑒定師,根據口感、色澤、香味來人為鑒定。因此在舉證上存在困難,法院也不能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來定罪量刑,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其繩之以法。
經審理,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陳水清有期徒刑兩年、罰金7萬元;判處潘愛珍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李進先有期徒刑1年,罰金4萬元;判處涂松君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罰金4.5萬元。
“目前,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此類犯罪進行打擊,雖然在量刑上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相比要低一點,但確彌補了技術鑒定上的取證不足,讓造假者難逃法律制裁。”閆立海說,他今年已連續審理這樣的造假案件有10多起。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這些回收過來的名酒酒瓶、外包裝盒,每只在10元至100元不等。一些賓館、飯店的服務員,為了撈得這筆外快,已經學會了一整套的“細心開瓶”方法,確保每只酒瓶、外包裝盒可重新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造假者的幫兇。為此,他建議,到飯店就餐廳,一些名酒的瓶子,在喝完酒后,最好現場銷毀或者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