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日前發文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相關政策,提出了未休年休假的職工,可額外獲得企業支付給職工的相當于其日工資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以職工應當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資(不含加班加點工資)進行計算,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對于連續工作剛滿12個月的職工,其當年的年休假天數,按以下辦法折算確定:該職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該職工符合年休假條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歷天數。
據了解,浙江省規定的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既包括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包括職工在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但是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計算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的截止日,以職工正式開始休假的前一日為準。
編輯:施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