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廣為關注的“杏花村”旅游商標爭議案,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審理后,對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申請的第1960307號“杏花村”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按照這一裁定,“杏花村”商標被一分為二,“酒”在山西,“玩”在安徽。
然而,近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被通知參加訴訟。
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就國家商標局核準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注冊“杏花村”旅游服務類商標,先后提出異議和復審,均被駁回。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于3月1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作為所涉裁決的被申請人,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將以第三人身份應訴。
山西杏花村認為,其注冊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的“杏花村”商標在1997年被國家工商行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注冊在第39類旅行安排、觀光旅游等服務上的“杏花村及圖”商標與之相近,易引起消費者混淆和誤認,遂請求撤銷安徽杏花村第1960307號商標的注冊,并禁止其使用。
安徽杏花村則認為,其注冊的“杏花村及圖”旅游類商標與山西杏花村注冊的第33類“杏花村”酒類商標分別屬于不同范圍和類別,而且其商標設計創意并未模仿山西杏花村,而是來自池州杏花村古遺址。
汾酒集團法律顧問公開對媒體稱,1997年,“杏花村”商標就被認定為國家馳名商標,而法律對馳名商標實行跨商品類別的保護,否則,就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權。汾酒集團已組成了律師顧問團應對此次訴訟。
3月21日晚,池州市相關部門緊急召開專題協調會,積極研究應對“杏花村”旅游服務類注冊商標爭議案事宜。為此,池州也專門組織法律顧問團。
“暫時不對外透露我們應訴的具體內容,但我們一定會打勝這場官司。”律師團的一名律師對媒體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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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