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上海市一中院就原告百威英博(中國)銷售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喜盈門啤酒有限公司(原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黑龍江北國啤酒有限公司、撫州喜盈門啤酒有限公司、浙江藍堡投資有限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宣判,百威英博勝訴并獲賠10萬元。
據了解,該案件在先前審理過程中的焦點在于,四被告共同生產銷售啤酒,并在生產銷售的啤酒上擅自使用“百威”、“百威英博”商標和“百威英博”字號,導致相關公眾誤認,侵害了原告商標權和聲譽。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浙江喜盈門啤酒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啤酒酒瓶上使用“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專用瓶”文字,屬于對“百威英博”商標的使用。回收利用啤酒瓶固然符合環保的政策導向,但酒瓶的轉移占有只代表物權轉移,與商標權無涉,不能認為酒瓶轉移的事實賦予了其占有人使用酒瓶上商標的權利。
因此,根據商標法規定,判定浙江喜盈門啤酒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并且,判決浙江喜盈門啤酒公司停止侵害“百威英博”商標使用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在媒體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駁回原告其余訴請。
編輯:盧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