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昆明日報》刊登了“晉寧縣規劃局發布的行政許可撤銷公告”。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四)的規定,晉寧縣規劃局決定于12月22日起,依法撤銷百威英博(昆明)啤酒有限公司年產100萬千升啤酒一期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530122201451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530122201453號)。許可證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失效。
據了解,2014年6月17日,百威英博(昆明)啤酒有限公司“年產100萬千升”啤酒項目在晉寧工業園區寶峰基地舉行開工儀式,昆明副市長王春燕以及蔡德生、岳為民、普鴻昌等縣領導出席開工儀式。之后關于該項目的報道一直沒有斷過。2015年6月8日,晉寧縣食藥監局與晉寧縣工業園區管委會部門工作人員深入百威英博(昆明)啤酒有限公司年產100萬千升工程項目建設現場進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許可受理前的幫扶工作。這是記者在晉寧縣政府官方網站里搜索到的最近一條關于該項目的政府公開信息。但為什么要取消該項目的許可證,并沒有相關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