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葡萄酒后自覺產生身體異常反應,李女士將葡萄酒的生產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和零售商北京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通化葡萄酒公司生產的403批次1959國宴特制山葡萄酒為不合格產品,支付十倍賠償金6720元,要求易初蓮花退還購酒款672元,兩公司共同賠償診療費131.2元以及精神損失1元。11月2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李女士在起訴書中稱,今年7月13日,我在易初蓮花朝陽路店購買了四瓶通化葡萄酒公司生產的403批次1959國宴特制山葡萄酒。當天飲用時感覺味道有所異樣,飲用后感覺胃蠕動異常,到通州區新華醫院就診,診斷為疑似胃腸炎癥狀。后經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發現該葡萄酒中鐵含量畸高。葡萄酒瓶上明確標示該產品符合QB/T1982-94標準,但我認為該產品并沒不符合其標注的標準要求,應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庭審中,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四項證據材料:葡萄酒的購買發票,購買的四瓶酒中的一瓶且尚未開封,門診就診病歷和收據,國家食品監督檢驗中心對該酒檢驗后出具的酒中每升含有10.2毫克的檢驗報告原件。
通化葡萄酒公司代理人稱,葡萄酒中鐵含量的標準在QB/T1982-94標準中屬于B類標準,而此類標準中明確表明,B類標準中兩種以上檢測物質不合格才能認定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另外,該廠生產的原材料野生葡萄是生長在長白山地區,鐵含量一直高出其他地區生長的葡萄,而該廠生產的多批次葡萄酒的鐵含量不統一,但均在行業允許的標準范圍之內,更不會對人體產生任何危害。況且,無法證明李女士的身體不適和引用了葡萄酒有必然的相關性。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據悉,該案立案之后,國家技術監督局責成吉林省技術監督局,吉林省技術監督局責成通化市技術監督局對該廠今年生產的三個批次的1959國宴特制葡萄酒進行了抽樣檢測,鐵含量均大于QB/T1982-94標準要求的每毫升酒中含鐵8.0毫克的標準,并且認定為產品整體合格。
易初蓮花超市代理人稱,李女士出具的購酒發票并不能明確證明該酒是從我超市購買,不能夠證明李女士飲酒后的反應與該酒的質量存在因果關系。請求法院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雙方代理人就涉案葡萄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生產標準和質量要求;李女士是否存在損害事實,與服用涉案葡萄酒的因果關系以及李女士的各項訴訟請求是否有合法的依據三方面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法院將擇日對此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