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對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違法使用高污染燃料木塊。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單位、個體經營戶和個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規定。
昆明市環保局于1月26日告知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公司于1月28日向環保局遞交了《關于昆環罰告字〔2016〕1號文件的陳述說明》。公司請求不予行政處罰,主要理由如下:1.由于天氣原因和土地遺留問題,導致公司未按照搬遷計劃于2015年底完成;2.富民新建項目預計2016年3月底4月中旬投料試生產,投料試生產后現工廠將停止運行。3.搬遷期間,公司生產過程中將做好燃料燃燒控制,做到達標排放。
經會議討論研究,環保局認為上述理由不影響對公司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處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二萬元(20000.00元)。并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