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對《原告廣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訴被告梁志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公告。公告稱法院對此案,已審理終結。因被告在訴訟期間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被告公告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梁志成向原告廣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償還欠款3286818.93元;
二、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梁志成向原告廣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286818.93元之利息(從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決限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5706元,由被告梁志成負擔。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