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記者整理了近年來因為勸酒引發的幾起案例,同桌飲酒的人無一例外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參加婚宴同學醉亡 新郎賠償6萬元
張某與崔某是同學。2015年10月3日,張某應邀參加崔某婚宴。席間,張某醉酒,次日凌晨,張某出現異常情況,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家人一紙訴狀將崔某起訴至藍田縣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5萬余元。崔某及其家人認為喜事被無端破壞,不愿賠償。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分別與張某家屬及崔某談話,并結合案情給雙方詳盡分析了此次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幫助其權衡利弊。
最終,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崔某賠償張某家屬各項費用6萬元。
醉酒后窒息死亡 公司及員工賠償24萬
馬某,上海某建筑公司部門主管,公司年夜飯時,在眾人勸說下,他飲酒過量醉酒。散席后,眾人將馬某攙扶至一家洗浴中心包房休息,無人照看。次日早晨,同事叫馬某起床時,發現他身體僵硬,經鑒定,馬某系醉酒后嘔吐物阻塞氣管窒息死亡。馬某的家人認為,馬某醉酒系眾人勸說所致,又將他單獨留在包房,未盡到照顧義務,要求馬某所在公司及參與喝酒的同事共同賠償75萬元。
此案經法院調解,馬某生前所在公司和各位參與喝酒的同事共同賠償馬某家人24萬元。
飲酒歸家后墜亡 公平責任五人補償
紀某是戶縣某專科學校附屬企業職工,與該校老師韓某關系不錯,李某、朱某、劉某、盛某是韓某班上在校學生。
2014年11月20日晚7時,盛某等4人約韓某吃飯,韓某便打電話叫紀某,紀某沒答應。韓某等5人喝了一箱啤酒。晚9時,紀某來到餐館,6人繼續一起吃飯喝酒,期間喝了16瓶啤酒,紀某一人喝了五六瓶。
當晚10時,盛某和李某一起離開,其余4人乘車返回,韓某和學生劉某、朱某在學校門口下車,紀某一人乘車在離學校大門二百米左右的學校附屬企業門口下車。晚10時40分,紀某給朱某打電話,稱已安全回到宿舍。次日凌晨1時,紀某從10層樓宿舍1.2米高的窗戶上墜下身亡。
紀某家屬將同桌吃飯的5人起訴到戶縣法院,要求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8萬余元。法院認為,在吃飯結束后,紀某并無醉酒狀態,自行回到宿舍,并打電話稱其“一切都好”,沒有證據證明紀某墜亡時處于意識模糊的醉酒狀態。紀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故其父母以5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進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紀某畢竟是在與5被告飲酒后墜樓身亡,各被告雖無過錯,但根據公平原則,應進行一定的補償。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韓某、朱某、盛某各補償紀某父母5000元,李某、劉某各補償2000元。
這4種酒勸不得!
記者從省高院法官處了解到,在參加宴請聚會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幾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其次,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第三,如果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的;最后,如朋友酒后駕車,未進行勸阻并導致車禍發生產生損害的。
有律師表示,勸酒人應當對飲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斷,并給予必要勸阻。如果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造成飲酒人傷亡的,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勸酒者應當承擔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義務,如果沒有把醉酒者安全送達,對于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