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酒駕也會分為很多種情況,而且酒駕的程度以及危害社會的性質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別,如果一律按照入刑來執行,難免會有人覺得不公平,最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八種常見的犯罪量刑,并出臺了相關的指導意見。
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明確:
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
1、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
2、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且根據規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開展試點。
試點工作從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此消息一出,在網絡上廣為傳播,一時激起千層浪,引發了爭論。
這是要對“醉駕一律入刑”進行松綁了?
對此,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教授發表了觀點:“醉駕一律入刑,這個說法本身就不是權威、不準確,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場。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險駕駛罪上,態度上有什么轉變。只是當時是新法出臺,可能各地執行得比較嚴格一些。另外,考慮到這個標準不好掌握,怕出現選擇性的執法,所以一時也出現了只要抓到醉駕就定罪的狀況。”
所以,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明確,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將不予定罪。那么問題來了,到底什么情況下情節顯著輕微,什么樣的危害才不算大呢?
據了解,對于醉駕情節輕微免刑事處罰,在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都先后出臺了關于醉駕案件辦理的最新規定。隨后,重慶也采取跟進措施,全國各地也均在相繼跟進。新規中明確,懲治“醉駕”犯罪,部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車場挪個車位,那絕對是妥妥的,構不成犯罪。但是開出馬路就不行了;如果是前天晚上喝了灑,第二天被查出醉駕,可以減輕處罰;個別地方還提出,如果駕駛員在還沒開到大馬路就被查到,也可以減輕處罰……
不過小編還是要提醒廣大愛酒的酒友,不論法律如何規定,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一定要加強自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切記愛酒的同時,可不要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貪杯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