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自今年2月5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提出,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必須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深入實施食品安全戰略,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規定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含協管、聯系)行業或者領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職責主要包括:領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組織推動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工作重點,并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建立健全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明確本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和政府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等等。
規定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組織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協助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推動完善“從農田到餐桌”全鏈條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等等。
規定還對獎懲方面作了詳細規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為、勇于擔當、履職盡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未履行本規定職責和要求,或者履職不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