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2014年12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以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
《辦法》經2019年7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落實《意見》要求,完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涵義和范圍;堅持問題導向,完善抽樣程序要求;完善復檢程序規定;完善抽樣異議處理程序;強化核查處置措施;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強化法律責任等7大方面,將為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