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生產(chǎn)、銷售的黃酒酒瓶上使用了與“上海老酒”石庫門圖案相似的標貼,兩家紹興酒業(yè)公司被上海金楓釀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4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quán)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紹興白塔釀酒有限公司、紹興日盛酒業(yè)有限公司停止對原告享有的“上海老酒2001”標貼的外觀設計專利權(quán)的侵害;連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
2002年,金楓公司的“上海老酒”標貼獲國家專利局授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quán)。該標貼由矩形和弧形組合而成,圖形底色為金黃色,并用棗紅色勾勒出石庫門的輪廓。石庫門的門楣內(nèi)有弧形線條和花飾、門匾的底色為棗紅色并鑲有金黃色的橫排“2001”數(shù)字,門的底色為棗紅色并鑲有金黃色的豎排的“上海老酒”文字和橫排的“Shanghai Hi-story”英文文字,門柱下方分別有“石庫門”商標圖案和“凈含量:500ml”字樣。
2006年12月,金楓公司工作人員在上海市多家大賣場發(fā)現(xiàn)白塔公司、日盛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300毫升裝和500毫升裝“上海老酒”的酒瓶標貼與金楓公司享有上述專利權(quán)的酒瓶標貼相似。
金楓公司遂以外觀設計專利權(quán)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白塔公司和日盛公司停止生產(chǎn)、銷售使用“上海老酒”標貼的黃酒;在全國性媒體上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定,原告金楓公司酒瓶標貼的外觀設計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專利權(quán)的保護范圍為棗紅色、金黃色與矩形上邊框連接一圓弧的形狀和圖案、文字、數(shù)字的排列組合。合議庭通過將原被告的“上海老酒”酒瓶標貼進行對比,認為兩者同樣以金黃色作為該組合圖形的底色和用棗紅色勾勒出相似的石庫門輪廓,在相似的門匾和門中有相同排列的“2001”、“上海老酒”、“Shanghai Hi-story”數(shù)字和文字,且這些數(shù)字和文字的底色和顏色相同。這些外觀上的相似容易使一般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兩被告公司的涉案酒瓶標貼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quán),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于專利權(quán)屬于財產(chǎn)權(quán),因此對于原告要求兩被告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鑒于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既無法證明自己的經(jīng)濟損失,也無法證明兩被告的實際銷量和非法獲利,法院酌情確定8萬元賠償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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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