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具有“危險食品、高稅產品”的顯著特征,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同時也為國家提供巨額稅收,促進經濟發展。然而,自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和重慶市酒類商品消費市場的日益繁榮興旺,酒類食品安全形勢日漸嚴峻。
市場興旺
據統計,2012年重慶全市酒類消費額132億元(加上其它流通渠道消費額,應在200億元左右),2007年為60億元左右,年均增長14.4%。2012年,酒業盡管受多種因素影響,但仍比2011年增長8.2%。作為直轄市,重慶市場吸引了全國、全世界的幾乎所有知名酒類品牌的進入。
與酒類消費市場繁榮興旺相應的是,酒類經營戶逐年增多,截至2012年末,全市在商貿酒管部門備案登記的酒類經營戶從2007年的26631戶增長到62427戶(年均增長26.9%),其中批發類3825戶,占6.1% ,零售類45759戶,占73.3 %,餐飲類12081戶,占19.4%,娛樂類585戶,占0.9 %,其它177戶,占2.3%。酒類經營從業人員從2007年的10萬余人發展到30余萬人。
狠抓監管
面對龐大的酒類消費市場,為了確保消費者喝上“放心酒”,近年來重慶市商貿酒管部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文章來源華夏酒報狠抓監管:
一抓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管理。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照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區縣商貿流通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商貿流通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時,從衛生、消防、倉儲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排除安全隱患。
二抓酒類流通溯源管理。從事酒類批發經營業務必須嚴格執行酒類流通隨附單溯源管理制度,即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須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三抓散裝白酒流通管理。在全市范圍內對散裝白酒貼標銷售:凡散裝白酒銷售者,必須將酒的來源情況(含廠名、廠址、負責人姓名及其聯系電話等)、原料以及酒精度等信息填入由市酒類管理局統一印制的《散裝白酒銷售標簽標識》,然后粘貼在盛裝容器顯眼位置。填寫內容必須與事實相符,違者依法處罰。
四抓酒類消費市場執法檢查監管。開展經常性的酒類執法檢查活動,查處假冒偽劣酒類商品。對那些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和偽造、仿造、篡改、假冒廠名、廠址、商標、包裝、裝潢、防偽標識的酒,堅決予以查處。并對罰沒物資實行公開集中銷毀,以震懾酒類流通違法行為。
五抓監管機構與隊伍建設。重慶市商業委員會成立酒類管理處(掛重慶市酒類管理局牌子)主抓酒類流通監管。重慶市商業委員會執法監督處將酒類流通執法檢查納入其職責,負責查處假冒偽劣酒。各區縣商貿主管部門建立相應機構。全市各級商貿部門有酒類管理專兼職人員500余名。
不足之處
盡管商貿酒管部門下大力氣狠抓酒類流通監管并取得顯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問題:
一、假冒偽劣酒類商品屢禁不止。從暢銷的名牌白酒再到各種進口酒,近年來甚至還查獲了大量假冒偽劣啤酒。
二、酒類商品批發環節失控。由于取消了酒類商品流通許可,酒類雖屬特殊商品,卻毫無經營條件管控,形成了任何自然人都可隨意從事酒類零售與批發經營業務。這樣使酒類商品如潰堤之水,泥沙俱下,魚龍混雜,尤其地下批發商更是大行其道。
三、法律法規缺失。《食品安全法》由于將酒類商品類同于普通食品監管,因沒有針對性的規定而缺乏可操作性;《重慶酒類商品管理條例》由于取消了經營許可,僅有查處打擊假冒偽劣的條款,且為2005年修訂頒布,與現今酒類行業已不匹配;商務部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缺乏強制執行力。
四、缺乏工作經費。各級政府、國家商務部及其相關管理酒類的部門,均無酒類流通監管工作經費。重慶市酒管工作必須的經費開支完全依賴市區縣商貿主管部門自行解決。
五、監管體制不完善。商貿主管部門名為酒類流通主管部門,但是聲稱具有管酒職責的部門實則有好幾個,管的部門多了,勢必推諉、內耗,加之法規不完善,經費無保障,商貿部門這么多年來承擔酒類流通監管職責可謂艱苦卓絕。
對策思考
怎樣解決酒類流通領域中出現的問題?
首先,要高度重視酒業。酒類從生產、流通到終端消費,是一個完整而復雜的產業鏈,其內涵覆蓋了食品安全、巨額稅收、拉動消費、解決就業和文化傳承等。要從根本上解決酒的問題,必須把它作為特殊產業來宏觀調控、制定政策、規范發展、監督管理,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其流通環節問題。
其次,需健全完善法律法規。制定與當前行業具體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一是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實現全國統攬一把抓;二是修訂完善《重慶市酒類商品管理條例》,恢復酒類經營許可,尤其是酒類批發經營許可。
再次,理順管理體制機制。改變當前多頭管理、九龍治水的局面,建立起酒類生產發展、流通監管、消費引導、統籌協調管理的體制機制。
第四,嚴格流通追溯監管。建立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追溯體系。
第五,嚴懲違法經營行為。對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者依法予以打擊。
最后,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到市區縣有機構、有隊伍、有財政預算;鄉鎮(街道)有人管、有人抓、有工作經費。
(作者系重慶市商業委員會酒類管理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