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會同縣工商局對柳州市某酒廠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依法做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7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會同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市場巡查時發現,發現柳州市某酒廠生產并銷售到會同縣境內的“小甜甜”牌糯米養生酒,其外包裝標注“本產品富含氨基酸、葡萄糖、果糖、果酸、維生素等天然成分,生津潤肺、補而不燥、常飲此酒更有益身體健康”等內容對外宣傳,但經銷商未能提供該產品含氨基酸、葡萄糖、果糖、果酸、維生素等天然成分且具有“生津潤肺、補而不燥”的功效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該廠的行為已構成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違法行為。會同工商局依法對該廠作出了上述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