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遼寧省酒類管理條例 (草案第二次審議稿)》。條例明確,酒類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酒類預包裝標簽要求,在酒類產品或者包裝的顯著位置用中文標注實際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編號、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等內容,有保質期限的酒類應當標明保質期。
條例還提出,遼寧省酒類流通實行溯源制度。酒類經營者批發酒類時未按照規定填制 《隨附單》和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買賣《隨附單》的,對每批購進的酒類未按照規定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和《隨附單》的,由酒類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布。
此外,條例規定,生產經營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產酒類的,經營超過保質期酒類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工具,對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許可證。對于生產經營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設備包裝、運輸、儲存酒類的,也將受到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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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