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日前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了《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不得對本轄區之外的生產經營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等規定。
征求意見稿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地域管轄做出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都有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在本轄區查獲的違法行為,發現有涉及本轄區之外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將相關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處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本轄區之外的生產經營企業實施行政處罰。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被處罰前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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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