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體系內的漏洞正在一點一點地被補上。
11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即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文件。《通知》要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斷完善長效監管機制,督促企業切實保障白酒質量安全,促進白酒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體系正在從國家層面開始慢慢規范,對于酒行業,可以預見的是,從原料到生產到銷售,從原酒儲存到成品包裝、標簽規范等都開始有了明確的規定和標準,而這也是一個行業走向成熟和健康應該堅守和堅持的底線。
“食用酒精”要標注
一個月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接連下發了有關食品安全問題的兩份通知,并逐漸通過法律和法規的作用來規范食品生產企業的全產業鏈體系。
“黨的十八大作出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重大決策,三中全會又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作出專門部署,并提出明確要求。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的高度重視,食品藥品監管工作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國務院食品安全辦主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表示。
在11月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出的關于做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食品生產企業要全面落實衛生規范中有關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相應考核標準的建立、產品召回管理、培訓和記錄、文件管理等方面要求,主動建立完善的企業內部質量安全管理及相應考核制度,并根據生產實際和實施經驗不斷完善,確保食品從業人員嚴格按照制度開展生產,并保持相應的記錄和文件完整可查,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
11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對于酒行業而言,這個文件的出臺明確落實了生產企業的主體責任,也從源頭保證了酒類產品的安全。
《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亮點在于對白酒的標簽進行了規范。其要求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標準規定,標注白酒標識。
不準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注原料為高粱、小麥等。以固態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調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使用的液態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內容,不能僅標注為高粱、小麥等。
此外,文件要求企業不準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配料表等強制文章來源華夏酒報標示內容,不準生產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白酒,不準生產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