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標”的宣傳即將終結。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4月20日舉行的貫徹新《商標法》實務研討會上表示,“馳名商標”并非榮譽稱號,從5月1日起“馳名商標”禁止出現在商品包裝上,也不能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否則將面臨10萬元罰款。
對于新舊商標法的銜接問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副巡視員吳群表示,在新《商標法》5月1日正式實施后,生產、經營者如果還將“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廣告宣傳、展覽、其他商業活動中,將按修改后的新商標法處理,處10萬元罰款。
同時,工商總局明確:“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也就是說,5月1日以前就已進入市場的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繼續銷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總局還確定,把“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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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