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七家生產老酒的廠家模仿了自家酒的包裝和標簽,影響了“即墨”牌老酒的正常銷量,山東即墨黃酒廠將即墨市七家酒廠告上法庭。2月23日上午,青島市中院對本案開始正式開庭審理。在庭審中,兩家被告酒廠即墨市玉福春黃酒廠和即墨市第二黃酒廠都分別表示自己很“冤”,聲稱自己的產品都有注冊商標,并沒有構成侵權。據了解,這批案件自2月23日起陸續開庭審理,庭審后將由法官主持調解,調解不成法院將擇日宣判。
2008年底,山東即墨黃酒廠以即墨市玉福春黃酒廠、即墨市凱旋酒廠、山東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即墨市第二黃酒廠、青島即墨市舞旗酒廠、即墨市普潤酒廠、青島即墨源源酒廠等七家酒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侵權為由將其告上了法庭,每家索賠10萬元。
在2月23日上午的庭審中,山東即墨黃酒廠的代理人蘭衛孝律師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的證據,包括商標注冊證和“即墨”牌老酒在山東省和青島市獲得的榮譽證書等,證明“即墨”牌老酒的歷史悠久,并表示“即墨”牌老酒才是正宗的即墨老酒。“被告酒廠的產品商標、裝潢還有字體等都模仿了我們的產品,讓消費者混淆不清,影響了我們產品的銷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量。”蘭律師表示。
而被告的代理人山東文鼎律師事務所的姜雷鳴則認為,他們的產品有自己獨立的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即墨老酒有上千年歷史,不獨屬于即墨黃酒廠一家,其他廠家也有權生產老酒,而且也注冊了正式的商標。”姜律師認為,“即墨”牌老酒的注冊商標只是“即墨”兩個字,不應該包括“老酒”,“老酒”是一個通用名,其他廠家也可以叫“某某老酒”。
“2007年即墨市玉福春黃酒廠也曾因相同的理由被起訴過,自那次案件調解之后,我們就停止生產那款產品,所以我們現在沒有構成侵權。”姜律師表示,他們酒廠對曾經被訴涉嫌侵權的產品已經停止生產了,目前沒有生產任何侵權產品,因此希望法院駁回起訴。在庭審最后,即墨黃酒廠表示可以調解,但是即墨市玉福春黃酒廠的代理人姜律師卻表示他們不接受調解。
在當日下午的庭審中,即墨黃酒廠的代理人蘭律師提出,即墨市第二黃酒廠出產的一款酒和他們的其中一種酒非常類似,而且價格懸殊很大,對“即墨”牌老酒的銷售份額造成了不利影響。被告即墨市第二黃酒廠的代理人則指出,他們酒廠是從1985年就開始生產老酒的,擁有自己的注冊商標“即寶”,是1991年就注冊的,同時有獨立的品牌和消費市場,他們的產品并沒有構成侵權。對于涉嫌侵權的酒產品,即墨市第二黃酒廠的代理人也表示他們已經于2007年10月就停止生產了,對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目前還構成侵權。在庭審最后,雙方均表示同意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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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