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某商貿公司認為“睿彌莊園莊主珍藏甜白葡萄酒”在進口時已經經過了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確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要求。該公司庭審中口頭提出申請對涉案葡萄酒進行產品質量檢驗鑒定,但庭后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某商貿公司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標注的“睿彌莊園莊主珍藏甜白葡萄酒”規格為750ml,而此案中涉案葡萄酒規格為500ml。
湛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此案中,某商貿公司作為銷售者未對涉案葡萄酒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明文件進行查驗,對所銷售葡萄酒的成分、生產日期及食品標簽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存在不作為過錯行為,應當認定其未履行進貨查驗和注意義務,屬于法律規定的明知不作為情形。某商貿公司雖提供有“睿彌莊園莊主珍藏甜白葡萄酒”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但該證書上所標示的“睿彌莊園莊主珍藏甜白葡萄酒”與涉案葡萄酒不屬同一規格。此案中胡先生所購買的葡萄酒,既未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合格產品,某商貿公司也未提供該葡萄酒產品合格證明材料,且該葡萄酒存在標示瑕疵。
綜上,某商貿公司應當是明知涉案葡萄酒不合格而進行銷售,胡先生主張將“睿彌莊園莊主珍藏甜白葡萄酒”退還并要求某商貿公司十倍賠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某商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原告胡先生貨款1968元;原告胡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被告某商貿公司“睿彌莊園莊主珍藏甜白葡萄酒”6瓶(規格500ml)。被告某商貿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胡先生賠償19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