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新華社記者姚潤豐)面對干旱缺水愈演愈烈的嚴峻局面和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新形勢,《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于今年2月26日正式頒布實施。水利部副部長劉寧20日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舉行的《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抗旱工作的法規,標志著我國抗旱工作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條例》明確的一系列措施將從根本上改變目前抗旱保障能力嚴重不足的狀況。
干旱缺水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劉寧介紹,我國人均占有水資源量僅2160立方米,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1/4。更為嚴重的是,北京等13個北方省(區、市)耕地占全國的40.2%,而水資源量只有全國的9.2%。地區之間水土資源組合的不平衡,使干旱缺水在許多地區成為一種經常性的自然災害。據國家防總統計,從1950年至1990年的41年間,我國有11年發生了特大干旱,發生頻次為26.8%。而從1991年至2008年的18年間,我國就有7年發生了特大干旱,發生頻次提高到39.9%。
“過去旱災高發區域主要分布在干旱的北方地區,特別是西北地區。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口的增長和對水資源需求的不斷增加,水資源供需缺口逐漸擴大,干旱災害更加頻繁,呈現出特大干旱發生頻次增高、范圍擴大、持續時間延長和災害損失逐步增加的趨勢。”劉寧說,目前,旱災影響范圍已由農業為主擴展到工業、城市、生態等領域,工農業爭水、城鄉爭水和國民經濟擠占生態用水現象越來越嚴重。
國家防總統計顯示,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因旱平均每年造成的糧食損失達2757萬噸,干旱造成的糧食損失占各種自然災害造成的糧食損失總量的60%以上,近10年來干旱災害平均每年造成經濟作物損失達333億元;因旱造成工業產值減少平均每年達2300多億元。旱災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影響,一般干旱年份旱災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占GDP的1.1%,嚴重干旱年份約占GDP的2.5%至3.5%。
為依法推動和促進今后一個時期我國抗旱減災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日前正式頒布實施。劉寧介紹,《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抗旱工作中的職責,并從旱災預防、抗旱減災、災后恢復、法律責任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抗旱工作制度。
確立了抗旱規劃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在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情況、干旱規律和特點、可供水資源量和抗旱能力以及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工農業生產和生態用水的需求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抗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確立了抗旱預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其成員單位編制抗旱預案,對不同干旱等級采取不同的應急響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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