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頒布給生產不合格食品的企業設置了“雷池”。食品包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裝的安全也是食品安全的一個重要部分,應加以高度重視。
在歐美、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食品包裝的生產環境要求和處罰依據與食品相同。但是在我國,由于許多消費者沒有意識到食品包裝安全的重要性,更有一些不法食品包裝企業不顧消費者的健康使用不合格的包裝材料,導致一些由于食品包裝污染食品的事件發生。
2006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關于對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的公告》,明確規定對于列入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目錄的產品實施市場準入。然而,由于食品包裝材料種類繁多,大部分食品包裝材料仍未實行或強制執行市場準入制度,比如陶瓷、玻璃、金屬、橡膠、竹制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但是對于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包裝的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還不太明確。
日前,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在北京舉行了“學習食品安全法 嚴把包裝質量關”的交流會,一些食品包裝的生產廠家和銷售商承諾不生產、銷售不合格的食品包裝。但是如果沒有嚴格的監管,僅靠商家的“自律”,食品包裝的安全能真正做到嗎?
在全社會對食品安全高度關注的時候,切莫忽視對食品包裝安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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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施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