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電視廣告還是在藥店,各類聲稱具有特定功能,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的保健食品隨處可見,有的產品甚至是魚目混雜。昨天,市法制辦在其官方網站(http//fzj.sz.gov.cn)上公布《深圳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向全市公開征求立法意見。該《辦法(送審稿)》提出建立“保健食品黑名單”制度,購進、銷售“黑名單”所列保健食品并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按照相關處罰條款最高處罰金額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
根據《辦法(送審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健食品,將被列入“黑名單”:一是被監管部門抽檢發現非法添加藥品,或摻雜、摻假的;二是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吊銷、撤銷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或批件的;三是有證據證明存在危害市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其他情形。
《辦法(送審稿)》對違法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的企業和經營者,根據違法情形制定了重、中、低、輕微等程度的罰則。生產企業如果用非食品原料生產保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未經批準在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產品配方和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以及經營者如果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保健食品,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的保健食品,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保健食品,都將遭遇最重罰則。處罰措施包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和經營的保健食品,并按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金額來處以不同的罰款額。
《辦法(送審稿)》對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廣告語都提出嚴格要求,規定其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以新聞報道、健康講座節目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并且保健食品廣告中必須說明或者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忠告語。對藥品經營企業兼營保健食品的,《辦法(送審稿)》要求其應當設立獨立區域陳列、擺放保健食品,并在該區域顯著位置標示“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藥物”。銷售保健食品時不得宣傳治療功效、不得夸大保健功能,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誤導消費者購買保健食品替代藥品,不得銷售與已獲得批準文號的藥品名稱相同的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