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兒子婚禮購買的32瓶喜酒竟是假酒,市民趙先生訴至青山區(qū)人民法院,請求退款并賠償。近日記者獲悉,青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定被告某副食經營部退還貨款并加付一倍賠償。被告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原判。
2013年,市民趙先生為籌備兒子的婚禮到青山某副食經營部處詢問購買十二年白云邊白酒,經幾次商討,雙方最終商定趙先生以88元的單價購買32瓶十二年白云邊白酒,4月6日當日,副食店將32瓶酒送至婚禮現場,婚禮后,余3瓶酒未喝完、5瓶酒未開封。婚禮次日,有賓客向趙先生反映白酒的口味不對,趙先生立即自行買酒進行了對比,并于當日致電12315反映情況。4月9日,經武漢市青山區(qū)公平交易局委托,湖北白云邊股份有限公司對剩余5瓶未開封的酒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屬假冒白云邊公司產品。
2013年9月27日,武漢市青山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告副食店違反商標管理規(guī)定為由,對其罰款4816元。2014年4月,趙先生曾到被告處要求理賠,被對方拒絕。庭審中,被告陳述其白酒系從某業(yè)務員處進貨,是否正規(guī)渠道不清楚,白酒可能不是十二年白云邊,但是真白酒。
由于已經有27瓶白酒在婚禮上被消費掉,對這27瓶白酒進行鑒定已經客觀上不可能,法院認為,被告作為銷售者就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的白酒是真實的十二年白云邊白酒,但被告不僅沒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還自述不清楚進貨的渠道是否是正規(guī)渠道,被告甚至知道所進的白酒可能不是十二年白云邊白酒,因此推定原告已經消費掉的27瓶白酒也不是十二年白云邊。法院確認,被告應當按32瓶白酒對原告進行賠償。青山區(qū)人民法院于日前判決,被告青山區(qū)某副食店應當退還原告貨款2816元并加付一倍賠償2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