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莆田市仙游縣鯉城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依法對該縣鯉城街道勝利北路的鯉城某女士護膚美體養生館總店進行檢查。檢查時發現標示貴州茅臺酒13箱(6瓶/箱)零4瓶,其中13箱貴州茅臺酒(6瓶/箱)箱體外包裝標注有“2013/07/18”、“2012-118”字樣,4瓶貴州茅臺酒瓶身標注有“20090215”、“2009-12”字樣。經茅臺酒公司工作人員現場鑒定,判斷白酒并非由貴州茅臺酒公司生產包裝,為侵權酒。隨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發現的涉嫌商標侵權的商品進行暫扣。
據林某交代,自今年起,該養生館開始經營上述貴州茅臺酒,共進貨17箱(6瓶/箱),進貨價格820元/瓶,銷售價格850元/瓶。已銷售貨值金額為16150元,放在店內尚未銷售的貴州茅臺酒的貨值金額為69700元。林某的上述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3月底,仙游縣鯉城市場監督管理所對林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其已被現場查獲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3箱(6瓶/箱)加4瓶貴州茅臺酒,對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7.1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