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樂天瑪特超市銷售的“國夢郎”涉嫌“傍名牌”,其生產、銷售商被起訴,一同被起訴的還有樂天瑪特超市。郎酒滴水瓶立體商標和“郎”文字商標系古藺郎酒公司專享的注冊商標。郎酒系列因連續冠名春節聯歡晚會成為享譽國際國內的著名商標,也因此成為了被傍的對象。而成都樂天瑪特超市銷售的一款“國夢郎”白酒正是涉嫌傍名牌的白酒之一,為此,樂天瑪特超市也成為了被告。
國夢郎生產、銷售商均辯稱,“國夢郎”是獨創的標識,與郎酒商標不構成近似,國夢郎上標有廣告語,不會構成消費者混淆。樂天瑪特公司則辯稱,“國夢郎”與涉案商標不構成近似,區別很大,被控產品在造型和顏色等方面與涉案商標也不構成近似,超市方面在收到訴狀后,立即停止了銷售,超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成都中院經審理認為,被控產品屬白酒類產品,與郎酒公司的相關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同種類型。即便兩者在細節上有一定的區別,但通過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二者在整體上構成近似。據此,法院審理認為國夢郎構成對郎酒的商標侵權。樂天瑪特作為銷售商,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成都中院經審理后判決“國夢郎”酒的生產商、銷售商共計賠償郎酒公司經濟損失37萬元,其中,樂天瑪特因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判賠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