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田越洋介紹,2013年12月6日,濟南市工商局槐蔭區分局在濟南法萊雅葡萄酒有限公司經營場所查扣標有“LAFITE”“SHUNYILAFITE”及其標識,并粘貼標有“舜邑拉菲干紅葡萄酒”字樣瓶貼的葡萄酒849瓶。作為“LAFITE”及其圖形商標的注冊人,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認為法萊雅公司侵害了其商標權,并侵害了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法萊雅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消除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拉菲酒莊的“LAFITE”及其圖形注冊商標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拉菲酒莊提供的多份生效民事判決均認定中文“拉菲”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拉菲酒莊的“LAFITE”葡萄酒在我國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漢字“拉菲”與拉菲酒莊的“LAFITE”葡萄酒之間已形成事實上唯一對應關系,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應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田越洋說,濟南法萊雅公司銷售的葡萄酒使用了與拉菲酒莊“LAFITE”及其圖形注冊商標相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同時,產品上標有“舜邑拉菲干紅葡萄酒”漢字的瓶貼包含了拉菲酒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拉菲”,容易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此商品來源于拉菲酒莊或與其有某種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法萊雅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拉菲酒莊經濟損失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