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涉嫌虛假宣傳 “打假人”索賠
梁某起訴稱,去年1月14日,其在星光大道北京華聯南寧第四分公司處,購買了 “藍帶啤酒600ml+40ml”30瓶、“藍帶啤酒500ml”34罐、“藍帶啤酒330ml”30罐,上述產品合計556.2元。
梁某發現,涉案商品在包裝上均標注“選用最優質的酒花和谷物釀造而成”“1893年就已被評選為美國最佳啤酒”等字樣。梁某認為,藍帶啤酒通過“最優質的酒花”“最佳啤酒”這些絕對化的宣傳語句,對商品做出了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從而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導致其權益受損。
梁某認為,北京華聯南寧第四分公司作為經營者,應當并有能力識別其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詐行為,據此,梁某要求超市方退回購物款556.2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1668.6元。對此,超市方辯稱,這是標注上的瑕疵,不存在欺騙銷售者的行為。此外,梁某為職業打假人,購買動機不純,故請求駁回訴請。
工商責令超市整改 成處罰證據
昨日獲悉,江南區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江南區法院審理查明,去年2月17日,梁某在另一家北京華聯超市購買藍帶啤酒時,就以產品外包裝廣告使用“最”字用語涉嫌虛假宣傳為由,向西鄉塘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西鄉塘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已構成虛假宣傳,故責令超市方整改。
藍帶啤酒的生產商是肇慶藍帶啤酒有限公司。去年8月24日,肇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曾對該公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其在產品標簽廣告內容使用“最高級”“最佳”用語的行為,構成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對該公司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超市未盡審查義務 一審被判罰
江南區法院一審認為,藍帶啤酒違反工商部門禁止性規定,在產品外包裝上標識“最”字用語,已受到工商部門查處,故上述標識用語并非客觀真實合法的宣傳用語。作為銷售者,北京華聯南寧第四分公司未盡嚴格的審查義務,銷售了標注內容虛假的涉案產品,誤導消費者做出購買該產品的決定,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江南區法院一審判決,北京華聯南寧第四分公司需向梁某退回貨款556.2元,并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梁某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即1668.6元。一審判決后,北京華聯南寧第四分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
老友說法
超市方認為梁某不是消費者,屬于職業打假人,不應適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此主張,一審法院認為,為了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凈化市場環境,應當對生活消費作廣義的理解。通常情況下,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