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和10月史某以48元的價格從四川省綿陽市豐特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共購進500件由該公司生產的45度450ml“豐特頭曲”酒,共支付貨款24000元,購回后以108元每件的價格對外銷售。2016年3月24日,蒼溪縣局對史某位于蒼溪縣陵江鎮紅旗橋村一組的倉庫進行檢查時發現,史某銷售的“豐特頭曲”酒的酒瓶外觀、商標標識及瓶蓋與四川省綿陽市豐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45度450ml“豐谷頭曲”酒十分相似,已售出207件,剩余293件仍存放于倉庫內。
史某的行為已違反了《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侵權知名白酒產品事實,該局依法責令史某立即停止傍名牌的行為,沒收其非法所得12420元,并處罰款12420元。
該局及時查處、打擊傍名牌的違法行為,既凈化了市場環境,也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