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的梁先生是南寧市人。2015年1月,他在星光大道某超市購買了某品牌啤酒“600ml+40ml”30瓶、“500ml”34罐、“330ml”30罐,共花費556.2元。事后,他發現這些啤酒在包裝上均標注“選用最優質的酒花和谷物釀造而成”、“1893年就已被評選為美國最佳啤酒”等字樣。
“‘最優質的酒花’‘最佳啤酒’這些絕對化的宣傳語句,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梁先生說,啤酒外包裝做出了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從而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導致其權益受損。隨后,梁先生將該超市起訴至法院索賠。
法庭上,梁先生說該超市作為經營者,應當并有能力識別其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詐行為,據此,他要求超市退回購物款556.2元,并支付3倍賠償款1668.6元。
“他發現產品宣傳瑕疵后,故意購買索賠,我們也很冤枉。”對此,超市方辯稱,這是標注上的瑕疵,不存在欺騙銷售者的行為。此外,梁先生為職業打假人,購買動機不純,故請求駁回訴請。
法院審理查明,去年2月,梁先生在該超市另外一家分店購買過該品牌啤酒,隨后也以產品外包裝廣告使用“最”字用語涉嫌虛假宣傳為由,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該商品已構成虛假宣傳,故責令超市方整改。
法院也查明,該品牌啤酒的生產商是肇慶某啤酒有限公司。2015年8月,肇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曾對該公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其在產品標簽廣告內容使用“最高級”“最佳”用語的行為,構成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對該公司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院一審認為,該品牌啤酒違反工商部門禁止性規定,在產品外包裝上標識“最”字用語,已受到工商部門查處,故上述標識用語并非客觀真實合法的宣傳用語。作為銷售者,超市未盡嚴格的審查義務,銷售標注內容虛假的涉案產品,誤導消費者做出購買該產品的決定,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超市需向梁先生退回貨款556.2元,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梁先生購買商品價款的3倍即1668.6元。一審判決后,超市方不服,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