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賣出的干紅葡萄酒含有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成分,但標簽上未予標明,買賣雙方引發糾紛,因就賠償數額經工商管理部門調解無果,以致成訟。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辦案法官根據查明的事實,并與原被告雙方耐心交流溝通、闡明以上法律規定,最終促使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當庭向原告支付了賠償金3000元,原告主動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
今年3月10日,原告劉某在界首市某商場購買7瓶法萊雅優選級2000干紅葡萄酒,單價148元,共計付款1036元。開瓶飲用時聞到刺鼻氣味,原告懷疑該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便向界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界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原告飲用所剩5瓶葡萄酒進行封樣,該批酒的標簽標注:原料為葡萄,原汁含量100%;生產日期為2009年7月30日;保質期10年;原產國為法國;產品標準號GB15037。但標簽中未標明含有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成分。
5月9日,經阜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結論為:該樣品按GB15037-2006標準檢驗,總二氧化硫(mg/L)技術要求為小于或等于250,該樣品檢驗結果為39,所檢項目全部合格。2012年6月8日,界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告某商場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作出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22元;罰款2178元。因原被告為賠償數額未能達成協議,原告劉某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1036元,并支付十倍的賠償金10360元。被告辯解其銷售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僅同意退還貨款,不同意另外支付賠償款。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關于干紅葡萄酒買賣的事實清楚,買賣關系成立。干紅葡萄酒紅酒屬于飲用食品,所以調整本案法律關系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期待是絕對的,食品安全法強制要求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當用通用文字標明食品添加劑成分,這一標注提示很重要,因為食品安全達標,并不能排除某些人群對食品中的添加劑成分過敏而導致危險。
故此,被告以其銷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標準抗辯拒賠,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要求十倍的賠償金,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本案原告無人身、財產損害,且經調查被告也不屬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