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倉庫查出假茅臺
某餐飲公司在京經營著一家酒店。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協同其他單位人員進行聯合執法,在該酒店的庫房內查出43瓶假茅臺酒,其中包括42瓶“貴州茅臺”53度酒和1瓶售價昂貴的50年陳釀,非法經營額近18萬元。此外,還發現了其他品牌假酒。
與工商機關一同到場的還有茅臺公司的一名打假員。打假員現場出具了《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表》,詳細記載了被查處的43瓶假茅臺的生產日期和瓶號等信息。
根據目前工商機關查處售假行為的通常做法,判斷酒的真偽一般只看包裝,只要包裝是假的,即認定為假酒。工商部門通常會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對商家進行處罰。
2012年11月22日,朝陽工商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酒店銷售侵犯茅臺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酒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
工商執法時,酒店所屬餐飲公司稱,43瓶假茅臺均從一家老牌茅臺酒經銷商處購得,并在受到處罰后以原告身份將該茅臺酒經銷商告上法院。餐飲公司起訴要求茅臺酒經銷商賠償其遭受行政處罰的5萬元損失,并另外索賠20余萬元。
老牌經銷商售假酒?
北京高朋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此案,該所的劉鵬律師通過查閱案件材料、與被告負責人溝通,查明了以下情況:被告作為茅臺酒北京地區知名的經銷代理商,從未有過銷售假酒的不良記錄。被告自2001年以來已銷售400噸、80萬瓶茅臺酒,每一瓶都會附隨一張質???,卡上會登記該瓶茅臺酒的生產日期、批號和瓶號。查處的43瓶茅臺酒中,登記信息能對上的保證卡卻只有20張。
原告公司自2005年起從被告處采購茅臺酒,距工商查處前最近的兩次采購為2010年7月15日“貴州茅臺”53度酒120瓶、2011年1月15日“貴州茅臺”53度酒60瓶,這兩次采購原告方也提供了發票。
另外一瓶50年陳釀,原告在接受工商人員詢問時自稱于2005年8月31日從被告處購得,但瓶身上噴涂的生產日期卻顯示為2005年10月,顯然不屬實。
作為被告的茅臺代理商非??隙?,這43瓶假茅臺肯定不是他們銷售給原告的,關鍵是如何令法庭相信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