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欽州市人民路和新興路交匯處的某商鋪進行隨機抽檢,其中樣品柳州三花酒(型號規格:450ml/包,生產日期:2015年09月14日)經檢測,精度項目檢驗結果為27.5%vol,不符合標簽明示值和gb/t10781.3—2006《米香型白酒》的標準要求(標準規定:30±1.0%vol),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欽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4日對本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商鋪經營的柳州三花酒的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事實成立,案件涉及貨值金額為92.00元,違法所得24.00元。經認定,該商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經過反復核實信息和證據,欽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該商鋪的違法行為輕微,未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且當事人主觀無故意,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能提供該批次柳州三花酒的購進票據、出廠檢驗報告、供貨商及生產商的有效資質證明,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該局決定對該單位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