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生計知法犯法,初嘗做假酒“甜頭”
2010年,被告人王福軍夫婦在長安區大兆鄉養豬時,開始在西安市內的飯店拉剩飯、剩菜,同時也收購飯店里的酒瓶、酒盒、酒箱等廢品。后來有河南、安徽口音的人,到被告人王福軍的養豬廠回收這些高檔酒的酒瓶、包裝盒和包裝箱等。慢慢的,王福軍結識了經常來回收高檔酒包裝做假酒的河南信陽人老何(身份不詳)。因為知道做假酒違法,起初王福軍夫婦并沒有動心。但在2013年底,由于被告人黨春芳出車禍后需要很多錢治療,加之孩子上學,在將養豬場搬到長安區引鎮街道后,經濟拮據的王福軍夫婦開始知法犯法——幫老何勾兌假酒。由老何把低檔酒送到王福軍的豬廠后,王福軍夫婦按照老何教的方法制作假酒,然后老何來豬廠拉成品假酒,每件給王福軍夫婦250元。就這樣,王福軍夫婦在賣給老何大概70件劣質白酒后,初嘗到做假酒的甜頭,獲得了約1.7萬元受益。
自立門戶,建起生產銷售劣質白酒“黑窩點”
嘗到做假酒甜頭的被告人王福軍、黨春芳夫婦,漸漸不滿足于僅分得計件收益,為了獲取更大利益,已經掌握造假酒“方法”的他們從2013年8月開始自立門戶。通過在西安周邊的酒店、飯店回收酒瓶、酒盒、包裝箱等材料,從老何處購買瓶蓋,又聯系“野廣告”私刻“長安”、“渭南”、“軍區”、“盛崇”等字樣的封條印章,在批發市場購買用于生產偽劣白酒的低端白酒(包括太白酒、四川老窯酒、綿竹酒、尖莊酒等),就這樣被告人王福軍、黨春芳夫婦以經營養豬場為掩護,在養豬場內建起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白酒的一條龍“黑窩點”。生產的偽劣白酒涉及“陳釀西鳳酒六年”、“華山論劍西鳳酒十年”、“國花瓷西鳳酒十二年”、“陳釀西鳳酒十五年”、“華山論劍西鳳酒二十年”、“西鳳酒特壹號”(俗稱紅西鳳)、“西鳳三十年”、“五糧液”、“國窯1573”等多種中高檔白酒,其中以西鳳系列白酒為最多。到2014年在長安區大兆街辦租住場地收購廢品的被告人李黑娃(在逃)、黨秋芳(黨春芳的妹妹)夫婦也開始加入其生產偽劣白酒的隊伍,并負責為其提供生產偽劣白酒所用的酒瓶、酒盒、包裝箱等包裝材料(亦系收購所得)。2015年10月,被告人黨春芳聯系其河南老鄉被告人馮紛紛,馮紛紛又電話聯系陳梅梅。在利益的驅動下,被告人馮紛紛、陳梅梅明知王福軍、黨春芳夫婦在其經營的豬場內生產(勾兌)偽劣白酒,兩人仍然參與了偽劣白酒的生產過程,負責為其清洗酒瓶、粘貼封條、清理修補酒盒、包裝酒盒、包裝成件等,而被告人王福軍、黨春芳夫婦則負責按比例勾兌、灌酒,王福軍還負責聯系買主(商家)送酒、算賬等。
窩點被取締,“黑作坊”查獲偽劣白酒345箱
2015年12月11日,由公安長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提供線索,轉至該局引鎮派出所進行偵查,被告人王福軍、黨春芳、馮紛紛、陳梅梅被抓獲。12月14日,被告人黨秋芳落網。公安機關在王福軍夫婦經營的養豬場以及其存放偽劣白酒的“某某雜食店”內先后查獲“陳釀西鳳酒六年”、“陳釀西鳳酒十五年”、“華山論劍西鳳酒二十年”、“國花瓷西鳳酒十二年”、“西鳳酒特壹號”(紅西鳳)、“國花瓷西鳳酒三十年”、“國窯1573”、“五糧液”等偽劣白酒累計345箱,其中“陳釀西鳳六年”299箱,價值36.6萬余元。
法院審理,五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長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福軍、黨春芳、黨秋芳、馮紛紛、陳梅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沒有生產資質和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生產制作假酒,其行為已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被告人以銷售為目的,生產偽劣商品,但尚未銷售,屬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名成立,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福軍、黨春芳發揮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黨秋芳、馮紛紛、陳梅梅發揮輔助作用,系從犯,比照主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黨春芳、馮紛紛、陳梅梅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因共同犯罪中,黨春芳相比王福軍作用相對較小,量刑時可予區別。
據此,長安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福軍、黨春芳、馮紛紛、陳梅梅、黨秋芳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中王福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黨春芳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三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馮紛紛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陳梅梅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黨秋芳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涉案假酒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直接上繳國庫。
宣判后,由于被告人不服判決,目前案件已上訴至西安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