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中文標簽如何進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此外,在部分特殊情況下,沒有中文標簽的葡萄酒仍可以合法進關。《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則附則提到:進出口用作樣品、禮品、贈品、展示品等非貿易的食品,進口用作免稅經營(離島免稅除外)的、使領館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領館、我國企業駐外人員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請免予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旅客攜帶入境及通過郵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酒會的樣品、贈予經銷商的禮品或樣品葡萄酒可不貼中文背標。另外,旅客海外購物自帶的葡萄酒,也可不貼中文背標。除此之外,所有進入中國流通領域的進口葡萄酒,必須貼有合規的中文背標。
上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葡萄酒進口商告訴記者,沿海大大小小的港口十分多,個別小港口的確存在監管不嚴的現象,通過打點關系可以放行沒有中文標簽的葡萄酒,但畢竟觸犯法律,這種情況不多見。
水客自身攜帶貨物進關的情況應該所有酒商都有所耳聞,特別是一些名莊酒,為了避免昂貴的關稅而采取這種方式。但大多數的水貨都在小范圍交易,不會在市面上公開售賣,因此不會明目張膽的擾亂市場。
另外,據這名酒商介紹,有些進口商在印刷中文標簽的時候會選擇容易撕掉的標簽材料,貼完中文標簽海關放行后,再撕掉中文標簽進行銷售。如此操作在報關清關環節是完全合乎規定的,而后續商家的撕標行為則非常難以監管。
不貼中文標簽主要為隱藏產品信息
那么,為什么商家一定要通過種種方法進口沒有中文標簽的葡萄酒呢?
中文背標對于消費者來說尤為重要,因為葡萄酒市場紛繁復雜,品牌數不勝數,主要的釀酒葡萄品種也有數百種,各大葡萄酒產國、產區的法律法規不盡相同,葡萄酒的風格、價格等也差別甚大,這些對于普通的消費者來說難以辨別。
進口葡萄酒的中文背標要求必須包括凈含量、酒精度、原料、灌裝時間、葡萄酒名稱、進口經銷商名稱、進口經銷商地址、原產國、產區等信息,是消費者獲取產品信息的直觀通道。個別酒商售賣沒有中文標簽的葡萄酒,以此蒙混不了解情況、不懂外文的消費者,以信息不透明牟利。
上海這名進口商還告訴記者,他的客戶有時候也會要求發送沒有中文標標簽的葡萄酒,主要是害怕下游客戶通過中文標標簽上的進口商信息找到進口商直接進貨,破壞了原有的供應鏈,而且信息不透明的產品在經營操作上也有更大的空間。選擇不貼中文標標簽對這些經銷商來說也是一個被動之舉。
職業索賠是代替政府職能還是敲詐?
政府監管部門的空檔給了職業打假人操作的可能,職業打假的行為對市場規范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各方觀點不一。深圳市葡萄酒行業協會會長武運平表示:明知標簽瑕疵,為獲取十倍賠償進行購買,以此為業,這種行為是不誠信的行為,不利于良好市場秩序的建立,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葡萄酒行業協會法律顧問王勁松認為,職業索賠人與普通消費者不同,并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明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人請求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因有違誠信原則,法院應不予支持。商品要標注的事項非常多,并不是每一個標簽瑕疵都會影響商品安全、誤導消費者。
龍澤上谷總經理、城市窖藏創始人李欣新認為,職業打假的出發點就有問題,它是以索賠為目的,不是以市場規范為目的,所以對市場根本談不上任何幫助。所謂對市場的好處和壞處是以消費者為主體的,管理機構的要求要以消費者能否更好地辨別產品為主導,細微的標簽標注差異對消費者影響不大,監管機構應該以增加流通、增加消費為目的,預防對消費者有損害的產品流入市場,而不是因為細微的標簽差異對商家嚴刑拷打,執法重點的偏頗讓職業打假有可乘之機。
BSV葡萄酒產業聯合體董事長潘汝顯第一時間回應:消費者食品安全大于天,職業打假雖然目的不純,但是不可否認這個群體具有啄木鳥式的對市場公開賣假冒偽劣食品行為有清理作用,也可以震懾以前公開賣假貨的不良商人。在執法部門力度不夠的情況下,職業打假無可厚非,某種程度上社會應該支持。
中國紅酒網總裁董樹國表示,“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行業不規范,酒商有違規漏洞行為,好意思怪別人打假嗎?被打假被受懲罰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不是打假人在“敲詐”,而是法律的約束力在懲罰。打假的人多了,對規范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讓不法酒商有一次冷靜的覺醒,甚至倒逼國家出臺嚴格的《酒法》,使整個行業良性發展,不是什么壞事。
政府監管尚需完善
任何在市面上流通的問題產品的監督管理理應交給相關政府部門來做,但為何民間自發性、商業性的打假行為有這么大的可操作性?政府部門是如何監管這些標簽存在問題的葡萄酒的呢?記者在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處了解了部分情況。
目前,市場監管主要施行“寬進嚴管”的事中監管、事后監管,監督的主要方式是組織實施流通食品的安全巡查,針對風險程度高、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等重點食品開展抽樣檢查,接受群眾舉報等。
市場監管的難度也不小,市面上流通的酒水食品種類、批次、數量都比較龐大,巡查和抽檢的工作量隨之增長。而且抽檢結果報告時間也相對滯后,標簽不合規定還好說,如果是真的產品質量有問題,待質量檢測結果出來以后,相應產品已經沒有庫存或下架了。
監管執法人員不足是主觀原因,很多基層監管部門只有個位數的執法人員,有限的執法人員難以承擔繁重的市場監管任務,執法人員認識不足亦是需要改進之處。
完善法規,兩部法規擬抑制打假牟利
隨著爭議聲日漸增多,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也在進行。國家工商總局幾月前公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一條款中就明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意味著如果征求意見稿最終實施,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有職業打假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表示,盡管目前尚在征求意見,但是一些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已將這一征求意見作為重要參考。
而在職業打假重災區的深圳,今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這一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受理關于食品安全問題投訴時,發現投訴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應當終止調查,并對投訴人進行規勸”。
如果這一草案得到實施,通過大批量購買產品來博取賠償的行為也將得不到執法部門的支持。相應地,職業打假人這一隨著法律實施而衍生出來的龐大群體,可能因此而萎縮、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