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表示, 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總股本2,818,539,341股為基數,每10股派現金0.7元(含稅),所余未分配利潤結轉下年度;2015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以下為公告內容:
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等情況
1、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分配方案的具體內容
北京燕京啤酒(7.890,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獲2016年6月3日召開的2015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在2016年6月4日的《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
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總股本2,818,539,341股為基數,每10股派現金0.7元(含稅),所余未分配利潤結轉下年度;2015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實施期間公司股本總額未發生變化。
3、公司本次實施的分配方案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實施分配方案距離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時間未超過兩個月。
二、本次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5年度
2、發放范圍:2016年7 月20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
3、分配方案: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總股本2,818,539,341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現金0.7元(含稅),所余未分配利潤結轉下年度;2015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4、扣稅說明:
扣稅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的個人、證券投資基金每10股派現金0.63元;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證券投資基金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稅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現金0.7元,股權登記日后根據投資者減持股票情況,再按實際持股期限補繳稅款;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證券投資基金所涉紅利稅,對香港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按10%征收,對內地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實行差別化稅率征收a;對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業,本公司未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
【a注:根據先進先出的原則,以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期限,持股1個月(含1個月)以內,每10股補繳稅款0.14元;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補繳稅款0.07元;持股超過1年的,不需補繳稅款。】
5、公司總股本在本次分紅派息實施前后未發生變化,股本總額為2,818,539,341股。
三、分紅派息日期
股權登記日:2016年7月20日
除息日:2016年7月21日
紅利發放日:2016年7月21日
四、分紅派息對象
本次分紅派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7月20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現金紅利將于2016年7月21日通過股東托管證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機構)直接劃入其資金賬戶。
2、以下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派發:
在權益分派業務申請期間(申請日:2016 年7月13日至登記日:2016年7月20日),如因自派股東證券賬戶內股份減少而導致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現金紅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責任與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擔。
3、若投資者在除息日辦理了轉托管,其現金紅利在原托管證券商處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