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8月1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華潤集團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蔣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蔣偉利用擔任華潤集團黨委委員、總會計師、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業務往來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6萬余元。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被告人蔣偉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并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從輕處罰。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蔣偉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