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假洋酒”索賠9600元
2016年9月27日,該公司聲稱為了公司慶典,讓其員工在便利店購買了兩瓶軒尼詩VSOP洋酒,共花費了960元。在準備飲用的時,發現該酒酒瓶色澤與之前在其他商行購買的同款洋酒色澤不一樣,而且該洋酒的酒瓶及酒盒均沒有中文標簽。
原告通過網絡等途徑得知酒瓶蓋部位有明顯缺陷,聲稱這意味著在其購買該洋酒前,該洋酒已被人為開啟過,甚至飲用過,通過多方查詢,便利店經營的上述洋酒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問題,屬于來源不明的商品。
一紙訴狀,該公司將便利店告上法院,認為便利店經營的洋酒未經檢驗檢疫,違反了相關規定,向便利店索取十倍賠償9600元。便利店則認為,其當天有出售過同款洋酒給該公司,但其銷售的洋酒上均貼有中文標簽,該公司所稱的假洋酒并非為自己所售。
同一公司提起38件訴訟
該公司提起訴訟后,江門中院監測到,在集中的一段時間內,以“珠海市某食品公司”為原告分別向江門轄區內多家基層法院提起了38件“知假買假”訴訟。
對于上述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經過核實原告提交的證據,證明該洋酒確在便利店購買。而便利店將該洋酒作為進口產品予以售賣,但所謂的“進口洋酒”卻沒有中文標簽,違反相關規定,因此,在該公司將洋酒退還的同時,便利店應向該公司返還購酒款960元。
至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法院認為,一方面,原告庭上陳述其購買涉案產品并沒有開啟飲用,未造成其他損失;另一方面,根據《食品安全法》關于十倍賠償規定的適用主體為“消費者”,而珠海某食品公司在2016年9月26日至11月8日期間,在同一時間段向江門各地區的煙酒商行購買同款或同類型酒品,在發現酒品存在沒有標簽的問題后,仍向其他商行繼續購買并提起同類型訴訟38件,已經不能界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關于十倍賠償的懲罰性規定,故駁回其提出賠償十倍賠償金9600元的請求。
據悉,該公司提起的38件訴訟,其中15件撤回起訴,2件進行了調解,其余的訴訟,皆被法院駁回“假一賠十”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