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燕宇世紀(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宇公司”)、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美公司”)、庫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庫巴公司”)共同侵害了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酒公司”)享有的“洋河”、“夢之藍”及“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須共同賠償蘇酒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
蘇酒公司是涉案“洋河”文字商標、“夢之藍”立體商標、“海之藍”立體商標的權利人,其中,“洋河”文字商標于2002年3月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夢之藍”商標于2011年12月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3年11月,蘇酒公司發現,在國美在線網站的“庫巴商城”上購買到的“洋河藍夢經典窖藏20年”白酒和蘇酒公司的“夢之藍”非常相似,此外其網站上銷售的“藍色貴賓經典”的外包裝盒及酒瓶形狀也與蘇酒公司的“海之藍”非常相似。在上海普陀公證處公證員的現場監督下,蘇酒公司對相關購買取證過程、庫巴購物網的簡介和宣傳內容進行了公證,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蘇酒公司認為,南洋公司生產、銷售了涉案侵權產品,燕宇公司、國美公司和庫巴公司共同對外銷售了涉案侵權產品并從中獲利,侵害了蘇酒公司享有的“洋河”、“夢之藍”及“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四者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5萬元。
南洋公司辯稱,燕宇公司明確承認涉案商品并非從南洋公司處購買,其涉嫌假冒南洋公司名稱,并提交偽造的檢驗報告、授權書。案外人晨曉酒業公司不是南洋公司的代理商,兩者無代理銷售關系。燕宇公司辯稱,其所銷售的涉案商品來源于晨曉酒業公司,具有合法來源,其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國美公司、庫巴公司辯稱,其是網絡服務平臺,與燕宇公司并非共同經營者,在收到律師函后已經斷開了涉案商品的鏈接,已經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共同侵權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比對鑒別,被控侵權商品在產品名稱、外包裝上使用“洋河”字樣,侵犯了“洋河”注冊商標專用權。“藍夢經典”、“海之韻”酒瓶瓶體與洋河酒廠的“夢之藍”及“海之藍”立體商標在外形、顏色、瓶體上標識的大小、構圖、顏色、整體外觀上實質相似,整體上構成近似或者相同,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蘇酒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侵犯了洋河酒廠和蘇酒公司享有的“洋河”、“夢之藍”和“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燕宇公司提供的“南洋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和“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三份“產品檢驗鑒定證”,經法庭調查確認系偽造,故蘇酒公司指控南洋公司生產和銷售涉案商品缺乏事實依據。燕宇公司通過國美在線網站對外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國美公司、庫巴公司不行使注意和審核義務,未辨別“授權書”和“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復印件與原件,對上述2份虛假的文件未履行起碼的書面認證程序,主觀上具有過錯。此外,國美公司、庫巴公司在其經營的國美在線網站上故意混淆“國旭”與“洋河”的品牌,并基于燕宇公司對外銷售的侵權行為從中獲利,國美公司、庫巴公司與燕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上海知產法院二審維持一審法院關于侵權事實和責任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