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6年,羅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管理使用的倉庫作為生產場所,購置噴碼機、包裝機、輸送機、灌裝機、噴碼機墨水、噴碼機稀釋劑、膠水等生產設備和相關輔助工具以及通過其他途徑獲取數量不等的空酒瓶、包裝盒等生產原材料、包裝材料,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偽造高檔茅臺系列酒共191瓶,貨值金額達146萬余元,并企圖進行銷售。
今年3月,羅某被梅江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50萬元。一審宣判后,羅某不服判決,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梅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羅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的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其作為梅州唯一的國酒茅臺專賣店經營者,利用人們對專賣店的信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嚴重損壞社會經濟的誠信體制,社會影響惡劣。原審中對僅由有關部門出具情況說明,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在異地封存點清點時發現的2瓶半成品酒一并認定為羅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部分不妥,應予糾正。原審法院對羅某的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內,并無不當,故二審不再予以變更。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