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5日,根據舉報,貴州省遵義市余慶縣市管局執法人員對余慶縣構皮灘青山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開展突擊檢查。發現當事人“貴州大黔朝酒業有限公司”和當事人楊某某合伙以每年108000.00元的租金租賃青山酒業公司除釀酒車間以外的全部場地作為生產經營場所,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加工白酒。2017年8月10日,余慶縣市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239.8萬元的行政處罰。
詳細案情回顧
當事人貴州大黔朝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與自然人楊某某系合伙關系,于2017年2月20日,由貴州大黔朝酒業有限公司與余慶縣構皮灘青山酒業有限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協議,以每年108000.00元的租金租賃青山酒業公司除釀酒車間以外的全部場地作為生產經營場所,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由楊某某從其龔妻某某投資經營的“貴州仁懷市大黔朝釀酒作坊”運來價值128000元的散裝白酒8噸,從貴陽興盛包裝有限公司等單位訂購一批價值72200.00元并標有“洞藏老壇酒”、“酒醅原漿酒”、“非賣品”等字樣的紙箱、手提袋、酒瓶相關材料;由貴州大黔朝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以每月3000元的工資聘請吳某某負責生產管理及技術指導,并在當地以女工108.00元/天、男工120.00元/天雇請黃某某等8名工人進行灌裝,并使用蕃薯粉、陳醋、食品添加劑、楚(黃)紙等材料包裝“洞藏老壇酒”、“酒醅原漿酒”。至案發時止,共計生產加工標有“非賣品”的各種規格“洞藏老壇酒”成品1612件,其中規格為:1×500mL×6瓶/件的有1159件、銷售單價為100.00元/件,1×500mL×12瓶/件的有298件、銷售單價為200.00元/件,1×1000mL×12瓶/件的有3件、銷售單價為400.00元/件,1×1500mL×9瓶/件的有147件、銷售單價為300.00元/件,1×2500mL×4瓶/件的有5件、銷售單價為200.00元/件;生產加工“酒醅原漿酒”成品180件,其規格為1×500mL×6瓶/件,銷售單價為100.00元/件;半成品有2059瓶,其中:1×500mL/瓶的有1528瓶,1×2500mL/瓶的有531瓶。2017年5月15日,吳某某以200.00元/件的價格銷售1×500mL×12瓶/件的“洞藏老壇酒”50件,獲利2300.00元。到被查獲時止,當事人生產加工“洞藏老壇酒”、“酒醅原漿酒”成品共計1792件,按其銷售價計算,貨值金額為239800.00元。
上述事實有《投訴舉報中心投訴舉報單》、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執法檢查圖片、證人證言、《情況說明》、銷售貨運單、《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2017年8月10日,縣市管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余市管行處聽告字【2017】24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理由。縣市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生產加工白酒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300元;
2、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及半成品等物品(見《財物清單》第10號);
3.處罰款¥239.8萬元。
普法小貼士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