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盡量避免生產者包裝材料和食品標簽浪費,《辦法》給予生產者最長不超過3年過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產的食品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原包裝和標簽以及“QS”標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許可證管理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SC(“生產”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別編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