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實力雄厚的五糧液集團,另一邊是勢單力孤的下崗工人,弱勢的個體要“對抗”的是強大的“中國酒業大王”,這就是今年已54歲的鞏文杰三年來遭遇的真實境況。圍繞著酒盒外觀專利權,雙方進行了三年多的訴訟。
“專利明星”的煩惱
日前,鞏文杰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說:“五糧液剽竊我的3項專利,獲得了巨額的非法利益,這是建國以來罕見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
今年54歲的鞏文杰是四川省綿陽市的一名下崗工人,同時也是綿陽市的一位名人,四川當地有媒體稱他是“專利明星”,因為他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的專利有12項,綿陽市政府編撰的《綿陽年鑒》曾把他列為“綿陽市申請專利”十大明星之一。
1999年,鞏文杰從綿陽市一家水泥廠下崗,第二年來到廣東東莞打工,經朋友介紹開始做白酒銷售。鞏文杰發現白酒的外包裝對銷售的影響很大,于是他開始研究白酒的外盒包裝。
鞏文杰說,他發現當時的酒盒都是紙殼做的,但紙殼包裝效果不好,既不夠美觀,也不方便銷售。經過幾個多月的反復設計,在2002年7月,他終于成功地造出了自認為“全世界最漂亮的酒外包裝盒”,并命名為“特級防偽十二生肖全透明酒包裝盒”。
“我設計的外包裝是全透明的,里面的酒瓶、酒水一目了然。”鞏文杰說,“它最大的特點是具有防偽功能。因為包裝盒采用模具一次成型,打開后就不能再次使用,不像紙盒包裝,很容易偽造。”
2002年7月,鞏文杰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3項專利,并于2003年上半年陸續得到授權。“我申請的這三項專利是透明的柱體盒,其中一個是圓柱形,一個是方形,還有一個是多邊形(六邊形)的。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使我的專利得到全面的保護。”鞏文杰說。
2003年春節期間的一個晚上,鞏文杰正在家看電視,突然發現他研究的專利酒瓶出現在了電視上。“那一刻是我一輩子也忘不了的。我發現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播放的廣告中,‘三重防偽新品五糧液透明酒包裝盒’和自己的專利簡直是一模一樣。”鞏文杰回憶說,“當時我很奇怪,怎么我創新發明的酒盒包裝變成了五糧液公司的新產品包裝了?當時我的專利沒有授權給任何企業啊。”
第二天,鞏文杰就此事向律師進行了咨詢后,認為五糧液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2004年8月,鞏文杰授權廣東東莞創意專利事務所向五糧液公司發出了一份法律意見函。函中稱新品五糧液外包裝盒與鞏文杰的酒盒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涉嫌侵權。
隨后,雙方就此事進行了多次磋商,鞏文杰以五糧液公司侵犯自己的專利權為由要求賠償。五糧液公司則認為鞏文杰的外觀設計與本公司產品外觀設計不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問題,因此拒絕了鞏文杰提出的賠償要求。
對此,五糧液公司研發部主任徐濤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表示,專利是五糧液公司自主研發的。作為五糧液透明外包裝盒專利的職務發明人,徐濤說:“我們的專利跟鞏文杰的專利沒有一點關系,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有任何疑義,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激戰法庭
于是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2006年5月,鞏文杰以侵犯專利權為由,向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五糧液公司,要求五糧液公司銷毀相關外包裝模具,并依法賠償經濟損失。
在鞏文杰起訴后,五糧液公司也于2006年6月13日就鞏文杰的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并向重慶中院提出申請,要求暫緩審理與鞏文杰的專利權案。
“五糧液這樣做是想拖延時間,我的專利申請在先,五糧液的專利在后,時間相差一年多,我才有權請求宣告五糧液的專利無效。”鞏文杰說。隨后,鞏文杰決定在重慶中院撤銷起訴。
但是后來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了五糧液公司的請求,維持鞏文杰的專利效力。(專利復審委員會901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2006年12月20日,鞏文杰再度將訴狀遞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將五糧液公司告上法庭。
2007年4月17日,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五糧液的透明酒包裝盒是否侵犯了鞏文杰的專利。
鞏文杰的代理人重慶市紅巖律師事務所律師屈三才認為,鞏文杰的專利與五糧液公司被控侵權包裝主體部分均為圓柱體透明體,二者構成近似。五糧液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鞏文杰的專利。
五糧液公司則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鞏文杰的外觀設計專利不當,應當無效。該公司已對被控侵權產品包裝申請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所以根本沒有侵犯。同時,五糧液公司向記者提交了一份由科技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書》,該鑒定結論認為:五糧液公司出品的“新五糧液酒”等三種產品的酒盒外觀設計與鞏文杰的三種外觀設計專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007年4月30日,北京一中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庭認為:五糧液公司的產品外觀設計與鞏文杰的專利外觀設計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確認五糧液公司沒有侵犯原告鞏文杰的專利權,駁回了鞏文杰的全部訴訟請求。
鞏文杰對判決不服,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北京高院對此案作出的終審判決是:駁回鞏文杰的上訴,維持原判。
未完的結局
雖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鞏文杰都敗訴了,但他并不認輸,而他與五糧液公司之間的專利權之爭似乎還未塵埃落定。
在北京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后,五糧液公司通過其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一宏對媒體發布消息稱,2002年,五糧液公司投入巨資,對五糧液產品外包裝進行大量改進,其中采用了本公司員工參考國內外已公知的大量商品外包裝設計后,創新設計了酒盒外包裝。此前鞏文杰利用媒體、網絡傳播了有損該公司形象和產品形象的消息。目前,五糧液已向法院提起了鞏文杰侵害名譽權的訴訟。
“五糧液這是倒打一耙。我就是想不明白,在我的創新發明三個外觀設計專利沒有公開、公告之前,五糧液公司有那么多的酒包裝盒研究設計人員,從建廠到現在幾十年了,怎么就沒有研究出‘全透明酒包裝盒’。為什么在我的三個專利公告之后,五糧液公司就研究出來了?天下怎么有如此巧合的事?”鞏文杰質疑說。
記者經過搜索后發現,國家專利網對鞏文杰的專利和五糧液公司的包裝盒專利闡述如下:
專利名稱:包裝盒:(酒A);發明人:鞏文杰;申請日期:2002年7月26日;公開(公告)日:2003年2月12日;摘要:該產品為透明狀。
專利名稱:包裝盒(五糧液);發明人:徐濤、梁盛華;申請日:2003年11月3日;公開(公告)日:2004年8月4日;摘要: A處為透明體。
“我認為兩級法院對此案判決是存在商榷之處的,鞏文杰的專利與五糧液被控侵權包裝的主體部分均為圓柱體透明體,二者構成相近似,因此五糧液構成了侵權。而且鞏文杰專利上的十二生肖圖案是次要部分,不影響本專利與被控侵權包裝相似性的認定。但是法院最終是以包裝體上的生肖圖案為主要依據,認定二者不相近似。”屈三才律師說。
不過,五糧液公司的專利代理人任虹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五糧液沒有侵犯鞏文杰的外觀設計,判定兩者不相同、不相似的依據是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編著的《審查指南》對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同與相似的相關判斷規定。
對此,鞏文杰并不甘心。“我知道維權的道路是艱難的,因為我的對手太強大了,如果五糧液是一頭大象的話,我只是一只小螞蟻。但是我不會放棄,就是傾家蕩產我也要打官司討回公道。如果全國每一個單位和個人都像五糧液一樣,看到別人的發明專利好,就拿來盜用,那今后誰還敢去搞創新發明?”
鞏文杰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在9月初他已經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再審申請書》,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