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椰島鹿龜酒廣告中的人物形象侵犯肖像權,海南椰島股份公司、北京京椰島椰島商貿公司和上海椰島貿易公司,最近被告上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日前,黃浦區法院對該起肖像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海南椰島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侵權損失5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律師費3000元;北京京椰島商貿公司對上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1年4月,上海椰島貿易有限公司與楊先生簽訂了聘用合同,合同約定上海椰島公司繼續聘請楊先生參與廣告拍攝,支付楊先生平面肖像使用費7500元,以繼續使用以前拍攝的含有他肖像的平面廣告《老當益壯篇》、《健康吉祥篇》,并使用本年度續拍的含有其肖像的新廣告片,使用期限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為2001年6月28日至2002年6月28日止。然而,在此期限屆滿后,楊先生發現北京衛視仍在連續播放含有其肖像的椰島鹿龜酒廣告,為此,楊老先生曾以律師函形式提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要求,但未果。
2005年10月,楊先生不幸去世,其妻子和兩個兒女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以椰島公司侵犯楊先生肖像權為由將上海椰島公司、北京京椰島公司以及海南椰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賠償侵權損失8萬元、精神損害費2萬元以及律師費3000元。
在庭審中,三家公司都不認為自己存在侵權行為,上海椰島公司認為,合同結束后,未再使用含有楊老先生肖像的廣告,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不存在侵權。海南椰島公司辯稱,合同到期后,已經通知原使用單位不再繼續使用該廣告片。同時認為,原告的訴因是肖像權糾紛,廣告合同中寫明廣告的著作權屬于上海椰島公司,肖像權是包含在著作權中的,因此原告主體不合格。北京京椰島公司則稱,該廣告片的著作權屬于上海椰島公司,且在拍攝過程中已付費,電視臺播放也不是平面廣告,所以不存在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肖像權是一種對世權,不經肖像權人同意,沒有法定事由,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義務。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法律,即便廣告的拍攝人就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在使用肖像時,著作權人仍負有上述義務。同樣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海南椰島公司是涉案廣告的廣告主,又是廣告的受益者,合同期屆滿后,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該廣告繼續在電視臺播放,已構成侵權;渉案廣告由北京京椰島公司在電視臺投放,該公司明知廣告播放時間已屆滿的情況下,繼續進行廣告投放,其行為同樣構成侵權。由于原告沒有充分證明上海椰島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原告對上海椰島公司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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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