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8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福建莆田金匙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新一代”啤酒侵犯了“百威”啤酒的商標權,要求金匙啤酒公司及四家銷售商停止侵權,金匙公司賠償“百威”商標持有人美國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INCORPORATED)人民幣50萬元。
安海斯-布希公司是著名啤酒品牌“百威”的釀造商,1998年在我國核準注冊了“百威”文字商標。從2006年4月起,安海斯-布希公司在上海、江蘇等地市場上發現,一些經銷商在銷售莆田金匙公司生產的“新一代”啤酒。“新一代”啤酒使用與百威啤酒“綬帶麥穗圖形”注冊商標極其相似的標識,并刻意擴大其產品和包裝上的“美國百威啤酒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字樣。各地工商部門對包括上海杜醇貿易公司、上海勇國貿易公司、上海睢閔工貿公司、上海多富工貿公司在內的多家銷售商進行了查處。
安海斯-布希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了商標侵權訴訟,將金匙公司與上海杜醇貿易公司等四家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金匙公司停止生產和銷售侵權產品,銷毀所有庫存,賠償原告人民幣50萬元,并要求銷售商停止銷售侵權產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金匙公司生產的“新一代”啤酒包裝包括新、舊兩個版本。其中,舊版“新一代”啤酒瓶貼及外包裝上的圖案標識與百威啤酒的“綬帶麥穗圖形”商標近似,易使公眾將其誤認為是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權生產,侵犯了原告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
同時,新版“新一代”啤酒瓶貼及外包裝上標識雖然與百威啤酒有較大區別,但仍在顯著位置、以醒目的字體突出使用“美國百威啤酒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字樣,同樣會使消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侵犯了“百威”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本案中,被告金匙公司侵權所獲利益以及安海斯-布希公司的損失均難以確定。
根據《商標法》規定,侵權人獲利或被侵權人損失難以確認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情節判決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賠償。法院考慮到金匙公司侵權的主觀故意明顯、侵權行為地域范圍廣、后果嚴重等情節,以及安海斯-布希公司注冊商標在消費者中的知名度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為人民幣50萬元。
鑒于金匙公司侵權行為的嚴重性,法院還依法對金匙公司實施了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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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